中国教育在线讯 依据《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现将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第十三章 违规处置
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员工及其他有关职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置。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公告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员工,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状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以后升学和就业的要紧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员工,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置暂行方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置,并追究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导致紧急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员工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合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职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实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职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觉得所考试报名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可向考试报名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置,是对政策实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准时书面或口头回话申诉人;是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回话。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回话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